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为既充分保障女教职工享有正常的生育权利,又切实保障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女教职工生育影响,就女教职工生育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女教职工生育假及其相关规定。学校女教职工生育,享受法定产假98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若产假正值中小学寒暑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法定产假期满,可继续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女教职工法定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休假前正常工作时水平发放(不能发放超工作量补贴)。女教职工享受法定产假和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和教龄。女教职工确因保胎需要请假的,需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按病假处理。
二、关于生育女教职工岗位任务分担方式。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其原承担的岗位任务应通过聘请专人顶岗代课,或者由校内其他教职工合理分担的方式妥善解决。其中聘请顶岗代课人员,所聘请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与专业要求,且同一顶岗代课人员最长聘期不得超过一年,同时按规定落实顶岗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等。
三、关于女教职工生育津贴管理。学校女教职工生育津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做到学校“其他收入”科目,支出科目为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严禁将生育津贴发放给生育女教职工。
四、关于顶岗代课经费管理。由校内教职工合理分担生育教职工工作量的,对于因承担顶岗任务导致超工作量的教职工,应当给予高于学校日常短期代课津贴标准的超工作量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学校自定,补贴只能从女教职工生育津贴中列支。学校聘请专人顶岗代课人员的,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薪酬标准,所需经费从女教职工生育津贴中列支,缺口部分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女教职工生育津贴,要优先满足校内顶岗教职工的补贴支出。若学校年度内生育女教职工数量较大(一般超出在编教职工数的6%),导致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顶岗人员薪酬存在困难的,可以报请市教育局给予经费补助。学校申请经费补助,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体生育教师名单,申请受理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下旬。
舟山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