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新区(市)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前段时间,市人才办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舟组综【2014】42号)精神,对符合条件拟近期团购人才住房或已购房但尚未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进行了调查摸底,部分单位也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了认定申请,目前,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正根据规定进行分批审核批复。为确保各地各单位落实好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现将《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领流程》函告给你们,请根据流程规定及时做好人才认定、购房补贴申请和具体兑现工作。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人才办或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市人才办:史林麟(2283305);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周波(8289393)。
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领流程
为确保市人才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真正把惠及各类人才的好事办实办好,现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舟组综[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就购房补贴申领流程明确如下。
一、人才认定
凡是要申领购房补贴的人才,均须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尚未进行人才认定的,请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近期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舟人才办[2014]5号)规定的流程,及时做好相应的人才认定工作。
二、购房补贴申请
1、个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须如实填写《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详见舟组综[2014]42号),并报所在单位。
2、单位申报。各单位要认真审核《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审核盖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婚姻证明,如购买的是二手房,还须提供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3)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新购商品住房是尚未交付的,只须提供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4)在企业工作的人才还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如用人单位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是企业的,还须提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50%购房补贴(也可以是全额支付)的会计凭证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部门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进行审核。
4、统一公示。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审核意见,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标准,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结果反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办理兑现手续。
三、购房补贴兑现
1、申领人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办理房贷手续的,则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付款单位或缴款单位为市人才办),统一送交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由市人才办将相应的购房补贴款拨付到申领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申领人。
2、申领人如是刚签订购房合同的,则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到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领取相应的“房票”并交给申领人,可用于申领人抵扣支付给房地产企业的购房款,“房票”统一由市人才办和各房地产企业结算。